屏東縣終身學習網路平台 http://www.ptlls.npic.edu.tw/
屏東縣縣民終身學習榮譽卡核發作業要點
97年12月18日屏府教社字第0970260977號函發布
一、屏東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核發本縣縣民終身學習榮譽卡,以推動縣民終身學習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終身學習榮譽卡由本府規劃設計及製作核發;其核發對象為設籍本縣且登錄為本縣終身學習網絡平台會員者。
三、本要點所稱學習機關(構)指由本府核發登錄章,並登錄為本縣終身學習網絡平台認證之機關(構)。
四、學習機關(構)須將學習課程資訊登錄本縣終身學習網絡平台,以供民眾閱覽。
五、學習機關(構)於學員學習每項課程完成後,應詳實登錄課程時數;課程時數以小時為單位,滿五十分鐘(含)得以一小時計算。
六、學習機關(構)開設之課程,如以網路學習、讀書會或學術研討會及服務學習等方式進行者,其時數由各學習機關(構)自行認定。
七、凡參加本縣境內開設之終身學習課程,最近三年內學習時數累積三百小時以上者,得於每年八月底前向本府申請核發終身學習榮譽卡一張,有效期限為三年。
前項三百小時之時數以每年六月三十日為計算基準日。
本府製發之終身學習榮譽卡,得結合政府機關、各公司、企業商家、出版業者、文教機構等單位,提供持有者優惠措施。
八、學習機關(構)經查證有故意違規登錄情事,並經本縣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審查屬實者,得撤銷其認證資格,註銷其登錄章,並將相關資訊刊載於本府網站。
九、學習機關(構)須受本府督導,配合推動終身學習。
十、為提昇已取得登錄章之學習機關(構)所舉辦各項課程之水準,本縣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得視需要以訪視、觀摩等方式,定期督導各學習機關(構),必要時得提供輔導課程協助。
十一、終身學習榮譽卡如有遺失,由本府依規定補發,並酌收工本費。
十二、本要點奉 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